《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出台,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整理 2020-09-01 09:37:15

   8月31日,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这是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一部重要规章,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商务部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以及亮点等。

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2006年,商务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受理并协调处理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各级投诉工作机构积极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化解矛盾和问题,对我国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抱有更高期待。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工作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进口博览会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2019年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主旨演讲中强调,“中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在去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进一步指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表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政府与外商沟通协调渠道,使之成为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

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利用外资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201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2018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中央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201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开展外商投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着重强化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9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有关制度,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二、修订过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与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度衔接,同时考虑到2006年《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投诉工作实际需求,2019年11月,商务部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今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讲话明确指出,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工作部署,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我们加快了修订工作进度。在广泛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23日至4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于今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投诉办法》涉及广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切身利益,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对征求意见稿给予积极评价。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收到国际组织、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共有454条。我们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以便更好地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例如,针对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委员会、外资企业协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提出的拓宽投诉人范围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将未设立企业但开展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纳入投诉主体,同时增加商协会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条款;针对世界银行、中国欧盟商会、英中贸易协会等提出的应允许投诉人在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时可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投诉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就不予受理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等提出的加大保护投诉人权益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增加了不得压制或打击投诉人的相关规定;针对戴姆勒公司等外资企业提出的明确地方投诉规则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增加了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受理本地区投诉事项的相关规定;针对多方提出的投诉处理时间过长的意见,新的《投诉办法》将长期未能处理事项时限由两年缩短为一年,等等。

三、主要内容

新的《投诉办法》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五章,共33条。

总则部分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外商投诉受理范围、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的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层级投诉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职责,拓宽投诉人范围,明确投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部分旨在为投诉人提供清晰的受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则指引,就投诉人递交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告知义务。

投诉处理部分规定投诉协调相关工作原则、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明确投诉协调方式,加强了投诉协调的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部分主要就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加强部门和地方投诉信息交流,增强对地方投诉工作指导和督促。

附则部分主要规定港澳台侨投资者适用问题、保护投诉人权益、条文解释、生效时间等,在制度上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总之,新的《投诉办法》是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投诉办法》颁布实施是我国加快迈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进而助推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四、主要亮点

此次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在2006年制定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基础上,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投诉工作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投诉事项范围更加全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提出的事项包括两大类,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投诉工作机构协调解决;二是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是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在中央层面,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负责处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投诉事项,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为推动做好中央和地方各层级的投诉工作,《办法》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办法》要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根据投诉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协调处理,积极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四是权益保护制度更加有力。《办法》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是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是充分保障投诉人参与投诉处理程序的权利,投诉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供材料、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三是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四是对于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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